清算开始日是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解散后清算开始的时限,即公司解散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清算过程。此外,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也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些规定确保了公司在解散过程中能够有序地进行清算,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清算所得计算公式中的资产净值,是指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资产总值减去所有债务后的净值。因此,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确定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确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有五种,但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之一是股东会议决议解散,股东会议自决议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