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内,某员工因频繁迟到,被公司扣除了高达20余万元的工资。对此,该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并获得支持。然而,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17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件。
据黄浦区法院介绍,江某自2019年9月起在某医疗公司担任内勤兼销售工作,月薪包括基本工资24000元和内勤绩效6000元。根据公司考勤规定,员工需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未经批准的无故缺勤、单次迟到或早退、未经审批的外出或离岗超过60分钟,都将被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在10至30分钟之间的,将扣除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后,每再迟到一次即视为旷工一天;而每旷工一天,将扣除当月工资的8%。
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和江某的考勤记录,从其工资中实际扣除了总计209400元。江某对此不满,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支付争议期间的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江某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其争议期间的工资差额。但公司不服这一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有权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迟到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与未提供劳动时间相对应的部分工资,但这种管理权的行使应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并不具有罚款权,如果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合情理。因此,法院认为按照劳动者的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的工资更为公平合理。
经过核算,双方一致确认争议期间江某被扣除的工资总额为209400元,而根据其实际缺勤时间,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781.90元。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96618.1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