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在8月1日的政策吹风会上,详细阐述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的重要调整与优化。他明确指出,该指导意见不仅稳固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的原则,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显著的扩展与改进,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特别是针对网络上关于取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不实传言,及时进行了辟谣。
黄华波副局长强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的核心在于“家庭共济能参保,帮助老人帮助小”,即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能够惠及家庭成员,特别是在老人和小孩的医疗需求上提供实际帮助。这一政策不仅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温情,也促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
在共济范围上,《指导意见》实现了重要突破,将共济对象从家庭成员扩展至近亲属,这一定义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涵盖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广泛关系。这意味着,当这些近亲属作为参保人时,他们不仅可以利用共济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居民医保参保费用,还可以在医疗费用报销时,直接使用共济人的个人账户进行结算,极大地减轻了家庭医疗负担。
此外,共济地域的限制也在逐步放宽。根据计划,今年年底前将力争实现所有省份省内跨统筹地区个人账户共济,而到明年,将进一步加快推进跨省个人账户共济。这一举措无疑将极大地提升医保服务的便捷性和灵活性,使更多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跨地域的医疗保障服务。
黄华波副局长还特别强调,家庭共济仅限于职工个人账户内的资金,不涉及统筹基金部分。这一界定清晰明了,既保障了共济政策的顺利实施,又维护了医保基金的安全与稳定。